
典当经营许可证是典当行依法设立、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取得的法定前置行政许可凭证 。其核发依据主要为商务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设立典当行需经审核后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该许可证 。后经职责划转,典当行的设立及许可证的审批颁发职责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与颁发 。设立申请需提交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批准等环节 。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曾由6年延长至10年(2018年商务部将典当行业监管职责划转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延长有效期)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等事项,或分立、合并时,需换发许可证 。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等情形,监管部门将收回许可证 。领取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此外,许可证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典当行需在经营场所悬挂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查、监管评级,监管情况影响换证等许可事项;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开展典当业务,寄卖行、黄金回收店等无证经营属于非法典当,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清理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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