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天冷静期,指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或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可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解除合同并退款的权利安排。该制度于2020年12月28日由上海市体育局等部门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中针对健身行业设立,2021年1月1日起推广使用 。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此前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 。2026年7月30日,《上海市商务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首次将“7日无理由退款”写入商务领域预付卡管理办法 。此前,芜湖、深圳等地在相关管理办法草案中设立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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