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于1998年6月11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9条,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权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补缴契税。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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