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进出口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分为退运进口与退运出口两类。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退运的称为直接退运货物 。其主要成因包括货物品质不合格、型号不符、运输差错及海关责令退运等情形。

退运货物按监管方式分为一般退运(已放行货物退运,代码4561)与直接退运(未放行货物退运,代码4500) 。直接退运适用于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错发误卸、收发货人协商一致、贸易纠纷或货物残损检验不合格等情形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需使用特定监管方式代码,如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等 。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原状”指货物形态应与原进出口时一致,但经拆箱、检验等仍可视为原状 。办理退运手续需提交原进出口报关单、双方退货协议等材料,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在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还应提交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直接退运的货物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退运出境的,仓储企业申报的监管方式应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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