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所制度是明、清两代的军事及经济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仿隋唐府兵制创立,洪武十七年(1384)于全国军事要地设卫所 ,每卫5600人,下辖5个千户所(每所1120人)、10个百户所(每所112人) ,隶属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军士编入世袭军籍,实行屯田自养,边地七分屯种、三分守城 。
明代卫所兵源以垛集军为主,辅以归附、谪发 。军士须携家属戍守,屯田缴纳定额军粮。至宣德年间,官豪侵占屯田致军士逃亡加剧 。嘉靖年间卫所逃军比例达70%-80% ,朝廷改行募兵制 。
清代裁撤卫所军事职能,官员改世袭为任命,专司屯田赋税与民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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