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催告申请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交的书面申请,旨在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恢复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 申请人需提供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信息及申请理由、遗失事实,并附挂失止付通知书、票据存根复印件等。
法院受理后应在三日内发布公告,载明票据信息、申报权利期限及法律后果,公示期通常为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将终结程序,未申报则申请人可请求除权判决。 申请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提出,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到期日起两年,逾期将丧失申请资格。
该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设立,适用范围限定为可背书转让的票据,需满足申请主体适格、利害关系人不明等法定条件。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期间撤回将导致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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