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托运人

海上托运人

海上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并按约定支付运费的主体。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包含两种类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以及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 。

该主体的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提供装船船船舱位、取得提单、收取速遣费、凭单提货及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失等;主要义务涉及妥善包装标识货物、支付运费、及时接收货物及承担装船前与卸货后的风险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还需履行特殊通知义务,并提供安全适运声明书等文件 。

实际托运人制度由《汉堡规则》首次确立,我国《海商法》在第四十二条明确两类托运人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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