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沉物

沉船沉物

沉船沉物指全部或部分沉没于中国沿海水域水面以下、内河通航水域或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船舶本体、附属设备、设施及所载货物等落水物体,包含固定式/移动式平台、近海钻井平台等特殊形态。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沉没舰船和武器装备或确认为文物的沉船沉物不列入外商打捞范围。搁浅船舶需区分沉没状态与暂时搁置状态,丧失航行能力的船舶可被界定为“准沉船沉物” 。

沉船沉物所有人或经营人需承担打捞责任。对影响航行安全、航道整治或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沉船沉物,海事机关可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外商参与打捞时,内海或领海内捞获物属国家所有,其他管辖海域内按合同比例分成,发现文物需上报处理。中国法律要求打捞作业需取得资质证书并遵守监管规定,建议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及打捞基金以应对费用保障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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